(2015)莒民初字第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沙诣展与刘子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诣展,刘子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655号原告:沙诣展,男。被告:刘子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沙诣展与被告刘子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诣展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诣展以被告刘子琪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诣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诣展负担。审判员 张新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娜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