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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沙诣展与刘子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诣展,刘子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655号原告:沙诣展,男。被告:刘子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沙诣展与被告刘子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诣展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诣展以被告刘子琪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诣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诣展负担。审判员  张新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娜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