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7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林斌斌,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