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村民委员会与林海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村民委员会,林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3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林建明。委托代理人:胡顶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海康。再审申请人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林海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丽民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苏 虹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