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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冯玉珍与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珍,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贾国娜,于伟,刘洋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735号原告冯玉珍。委托代理人唐熠,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与津河交口。法定代表人王雁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国,公司职工。被告王维。被告贾国娜。第三人于伟,1971年6月30日。第三人刘洋,男,1988年4月14日。原告冯玉珍诉被告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贾国娜、追加第三人于伟、刘洋相邻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人民陪审员  邹京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志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