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冯玉珍与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珍,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贾国娜,于伟,刘洋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735号原告冯玉珍。委托代理人唐熠,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与津河交口。法定代表人王雁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国,公司职工。被告王维。被告贾国娜。第三人于伟,1971年6月30日。第三人刘洋,男,1988年4月14日。原告冯玉珍诉被告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贾国娜、追加第三人于伟、刘洋相邻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人民陪审员 邹京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志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