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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毛顺丰与徐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顺丰,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116号原告:毛顺丰。被告:徐平。原告毛顺丰诉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则,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毛顺丰、被告徐平的住所地均为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黄桥头村,而且按照原告毛顺丰陈述事实亦可以确定本案所涉借款的合同履行地及签订地也均为金华市婺城区,故原、被告之间的管辖约定与本案借贷关系没有实际联系,本案应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蒋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