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监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启彬与启动市国土资源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彬,启动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监字第00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启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启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花园北路820号。法定代表人倪伟新,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陈启彬因诉被申请人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启东市国土局)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1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启彬申请再审称,启东市国土局不按法律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作为公民依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具有监督权,原审法院没有对启东市国土局的土地出让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当;原审法院认定启东腾飞建设工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是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受理其对启东市国土局的起诉。本院认为,涉案土地于2010年11月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苏征地(2010)6158号《关于批准启东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第1批次(2010年度)建设用地的通知》批准征收,征收后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安置补偿。原审法院认定启东市国土局在土地征收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公司,该土地出让行为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陈启彬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陈启彬以其对启东市国土局的土地出让行为具有监督权主张本案的诉权,该主张不能成立。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的答复》系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答复,且案情与本案并不相同或类似,故该答复对本案不适用。综上,陈启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启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齐 鸣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