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巨峰,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地分居,不能互相理解,导致双方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2月9日分居至今,我曾于2014年9月3日起诉离婚,后被驳回。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吕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但原告没有珍惜婚姻和家庭生活,与其他女人产生婚外情,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必须满足我提出的条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2015)北民初字53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子女,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疏远,对夫妻感情,产生了影响。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若能加强沟通与理解,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云 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玉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