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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冯培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冯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156号原告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范朝阳,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素茶,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培利,男,汉族。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