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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戈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