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美富诉李凤贵、段文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富,李凤贵,段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何美富,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高中学历,农民。被告李凤贵,男,1972年5月5日生,彝族。被告段文梅,曾用名段春梅,女,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原告何美富诉被告李凤贵、段文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立案,2015年9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美富到庭诉讼;被告李凤贵、段文梅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美富诉称:2011年8月15日,两被告以建房为由向我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5年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并用其名下一宗房地产作抵押,如到期不还可变卖抵押房地产被告的部分偿还并约定了利息。2012年1月18日,被告李凤贵又以建房资金不足为由向我借款3万元,计息和还款抵押方式同上,共计借款23万元。两被告未按承诺还款付息,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把抵押房产证拿出分户抵押贷款。2012年10月23日,李凤贵以还要建盖第二宗房地产为由要求续用23万元,又出具一份借据给我载明本金23万元于2013年8月16日全部还清,再次承诺如到期不还两宗房地产任由我变卖,我有优先处理权。现还款期限已近2年,两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我借款23万元。原告何美富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欲证实原告身份信息。借条借据原件3份2页欲证实2011年8月15日,李凤贵、段文梅共同签字捺印向何美富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5年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以每1万元每年900元计息,李凤贵用土地使用证1本、房产证1本、房产抵押评估报告3本、建房协议1份、建房许可证1份抵押,如5年满无力偿还可变卖此宗房产李凤贵部分抵押此款。2012年1月18日,李凤贵以建房资金不足为由向何美富出具借条借款3万元,还款抵押方式同上。2012年10月23日,李凤贵以其本人和段文梅为共同借款人向何美富出具借据载明已给付2年即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利息,承诺本金23万元计划2013年8月16日全部还清,如到期不还两处房产(李加学和杨凤林中间五层楼房、胡玉国和杨有志中间2层楼房)任由何美富变卖,两处房子是用何美富23万元资金建起来的,何美富有优先处理权。上列证据经庭审核实,来源和形式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根据。被告李凤贵、段文梅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被告李凤贵、段文梅向何美富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5年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以每1万元每年900元计息,李凤贵用土地使用证1本、房产证1本、房产抵押评估报告3本、建房协议1份、建房许可证1份抵押,如5年满无力偿还可变卖此宗房产李凤贵部分抵押此款。2012年1月18日,李凤贵以建房资金不足为由向何美富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3万元,还款抵押方式同上。2012年10月23日,李凤贵以其本人和段文梅为共同借款人向何美富出具借据1份载明已给付2年即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利息,承诺本金23万元计划2013年8月16日全部还清,如到期不还两处房产(李加学和杨凤林中间五层楼房、胡玉国和杨有志中间2层楼房)任由何美富变卖,两处房子是用何美富23万元资金建起来的,何美富有优先处理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李凤贵、段文梅未归还借款,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李凤贵、段文梅超过约定期限未返还原告何美富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何美富起诉要求被告李凤贵、段文梅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凤贵、段文梅偿还原告何美富借款23万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李凤贵、段文梅承担。以上执行标的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董建利审判员 杜思瑜审判员 和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