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中权与付伟华、鹿寨县锦绣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权,付伟华,鹿寨县锦绣休闲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76-2号申请执行人黄中权,广西××××医院退休医师。被执行人付伟华,鹿寨××××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鹿寨县锦绣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伟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伟华在建行柳州中山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伟华建行柳州中山路支行账户43×××35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恺审判���王有才审判员 杨汉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江荣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