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张某某继承一案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腾某某,现住东辽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现住四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石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石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待到2015年12月31日恢复执行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