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319号原告:田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家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