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319号原告:田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家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