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53岁。2014年5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汤晶林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郑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9月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郑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湘D6E5**轻型厢式货车装载饲料从祁阳县浯溪镇驶往祁东县步云桥镇方向,途径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南路333号地段,撞上正在横马路的行人桂某甲,致被害人桂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还请求在场群众帮忙拨打急救电话。经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桂某甲负次要责任。2014年6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桂某甲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2166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人桂某乙、李某某证言,医学司法鉴定书及死者伤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保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和赔偿凭证、领条,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遇行人横路时,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撞伤行人桂某甲,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汤晶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