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712号原告李某某,女,蒙古族,1981年10月03日出生,个体。被告邬某(邬某某),男,汉族,1972年03月23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业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