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明波、俞海隆与俞海隆、俞伯金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波,俞海隆,俞伯金,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681号原告:陈明波。委托代理人:朱建行,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海隆。被告:俞伯金。被告: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伯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波与被告俞海隆、俞伯金、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明波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小 荣审 判 员 楼��威人民陪审员 周 辰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蔡 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