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异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古建兵与古月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异字第00012号异议人古某。异议人古某。法定代理人古某。异议人古某。法定代理人古某。申请执行人古某。被执行人古某。本院在执行古某诉古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古某芳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中,异议人古某芳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古某芳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