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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吉某甲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甲,吉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吉某甲,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吉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吉某甲与被告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某乙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和2011年10月相继生有两个孩子,皆因患有ABO溶血症而夭折。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我与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对我不闻不问。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被告吉某乙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吉某甲与被告吉某乙于2008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和2011年10月相继生有两个孩子,皆因患有ABO溶血症而夭折。因孩子有病相继夭折,原、被告常发生口角,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劝叫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和睦相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两个孩子有病相继夭折,原、被告更应互相宽慰,共度难关。但原,被告缺乏沟通理解,夫妻感情因此出现了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能抛弃前嫌,双方和好有望。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其主张仅有陈述而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印证,依法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吉某甲与被告吉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吉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马 烈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