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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先贵与倪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贵,倪祖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李先贵,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潘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祖坤,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勤建,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贵与被告倪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贵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先贵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李先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