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梁××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593号原告梁××,农民。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子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