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00号原告李某,自由职业。被告付某,自由职业。本院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