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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开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开益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754号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371-8,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人民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薛丹华,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金、黎国元,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开益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66966-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富民路10号。法定代表人况天科,重庆市开益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