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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与朱良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朱良轩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良轩。委托代理人田颜国(系被告朱良轩表哥),特别授权。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良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圣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洪、人民陪审员刘昌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龙,被告朱良轩的委托代理人田颜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朱良轩在原告单位做采煤工,2014年8月4日受伤,事发后被送往巴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好转出院。原告从仲裁文书知道被告朱良轩被认定为工伤并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所受之伤为伤残九级,但原告至今未收到上述文书,说明上述事实处于待定状态,尚未产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没有依据,同时仲裁裁决项目没有相关鉴定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给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91052元。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有如下证据:证据一:巴劳人仲字(2015)46号仲裁裁决书1份。用于证明该案已经经过仲裁程序,原告向法院起诉合法,并且将仲裁中提交的证据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证据二: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2、巴人社工认(2014)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1份。用于证明这两份证据劳动局没有给原告送达,在仲裁时我们才知道有这两份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提出的该组证据中的两份证据原告没有收到不真实,原告实际上已经收到了上述两份证据。被告朱良轩辩称:原告所诉没有收到被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文书事实不存在,经查证,巴人社工认(2014)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由原告单位工作人员黄学公于2014年12月12日签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于2015年1月11日黄学公签收。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履行巴劳人仲字(2015)46号仲裁裁决,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91052元,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朱良轩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有如下证据:证据一:邮件跟踪查询记录1份。用于证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于2015年1月11日由原告单位职工黄学恭签收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理由是:邮件跟踪查询记录是邮政系统的查询单,没有黄学恭本人签字的依据,该证据不能证明邮寄的东西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因此,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二:巴人社工认(2014)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1份(附有黄学恭和朱良轩领取该文书的签字)。用于证明:1、原告单位职工黄学恭已经于2014年12月12日领取了巴人社工认(2014)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被告朱良轩的伤情经认定为工伤。经质证,该文书上的黄学恭的签字需要和黄学恭本人核实。原告没有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待原告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原告将依照程序主张权利。证据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朱良轩的伤残程度为九级,证明巴劳人仲字(2015)46号仲裁裁决书是合法有效的。经质证,原告没有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待原告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原告将依照程序主张权利。证据四:巴劳人仲字(2015)46号仲裁裁决书1份。用于证明被告的请求是有依据的。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经庭审质证,对上述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系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有异议,经本院审核,2015年1月9日,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邮寄给原告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黄学恭(公),黄学恭(公)于2015年1月16日14时15分签收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有异议,经本院审核,2014年12月12日原告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黄学恭(公)已从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巴人社工认(2014)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4年8月2日,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依法成立。2014年7月13日,被告朱良轩到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井下铲煤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朱良轩的工资按计件工资标准计发。2014年8月4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被告朱良轩在井下1130#采煤工作面工作时,因液压支柱泄压倾滚,砸伤朱良轩左手食指。次日,被告朱良轩被送往巴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第2指近节指骨骨折。住院治疗至2014年12月24日出院,共住院141天,花医疗费13383.15元。2014年8月6日,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向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9月15日,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巴人社工认(2014)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朱良轩受伤部位左手第2指近节指骨骨折属因工受伤,决定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12日,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黄学恭(公)签收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均未对该决定书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6日,被告朱良轩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表格,受伤时间为:2014年8月4日,受伤部位为:左手,工伤认定决定编号为:巴人社工认(2014)120号,用人单位为: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联系人为:黄学公,联系电话为:1533580****。同月17日,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并加盖了单位印章。2014年12月2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被告朱良轩受伤部位鉴定为九级伤残。2015年1月16日14时15分,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黄学恭(公)签收了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015年2月26日,被告朱良轩向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由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07.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67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810元、误工工资1163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护理费10434元、后续治疗费6691.58元、后续治疗误工费10269.60元,共计122076.98元。2015年3月26日,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巴劳人仲字(2015)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解除朱良轩与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二、由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给朱良轩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02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1424元、伤残就业补助金321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390元,共计91052元;三、驳回朱良轩要求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先行支付钢钉取出术医疗费及住院期间误工工资的仲裁请求。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不给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91052元。另查明:1、被告朱良轩在岗期间的劳动工资,双方已结算清楚。2、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未给被告朱良轩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3、被告朱良轩住院治疗所花医疗费13383.15元已由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全额支付。4、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朱良轩住院期间生活费3600元。5、被告朱良轩对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字(2015)4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及裁决结果无异议,并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6、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3年度巴东县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2678元/月。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庭审陈述及辩论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2014年9月15日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巴人社工认(2014)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2014年12月2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是否产生法律效力;2、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3、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是否合理。现依次作如下评判:一、关于2014年9月15日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巴人社工认(2014)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2014年12月2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巴人社工认(2014)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系根据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且原告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黄学恭已于2014年12月12日签收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2014年9月15日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巴人社工认(2014)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系根据被告朱良轩的申请,用人单位即本案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签署同意鉴定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依法作出,该文书已于2015年1月16日14时15分由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黄学恭(公)签收,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也未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视为对权利的处分。因此,2014年12月2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结合本案实际,被告朱良轩的停工留薪期未予鉴定,但其受伤部位已治愈,其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以实际休息时间为停工留薪期。被告朱良轩住院141天,认定被告朱良轩的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为宜。三、关于被告朱良轩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是否合理的问题。被告朱良轩在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铲煤工作,其劳动工资是按计件工资标准计发,故其劳动工资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因此,本院依据被告朱良轩受伤的上一年度即2013年度巴东县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678元/月,作为被告朱良轩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础。根据上述标准,其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告朱良轩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其相当于9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受伤前12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参照其受伤时的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24102元(2678元/月×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因工受伤职工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九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故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1424元(2678元/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2136元(2678元/月×12个月)。(3)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朱良轩受伤后,未就停工留薪期进行鉴定,但根据被告朱良轩受伤住院141天的实际,可认定被告朱良轩的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3390元(2678元/月×5个月)。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朱良轩。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朱良轩与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二、由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朱良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0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4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1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390元。上述款项共计9105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圣远审 判 员  向 洪人民陪审员  刘昌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夏 文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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