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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真俊诉被告袁松、习水县吉华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真俊,袁松,习水县吉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杨真俊,男,汉族。被告:袁松,男,汉族。被告:习水县吉华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真俊诉被告袁松、习水县吉华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真俊以被告袁松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联系方式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真俊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30.00元,由原告杨真俊承担。代理 审 判员 向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代) 杨 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