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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764号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学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