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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白亮与李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亮,李建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白亮,男,汉族。被告李建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亮与被告李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亮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李建业已偿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白亮负担。审判员  崔晓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