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白亮与李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亮,李建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白亮,男,汉族。被告李建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亮与被告李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亮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李建业已偿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白亮负担。审判员 崔晓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