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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监一民抗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强、刘正国与陈强、刘正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强,刘正国,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监一民抗字第00010号抗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陈强,司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刘正国,个体工商户。申诉人陈强与被申诉人刘正国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陈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23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黄检民(行)监(2015)4211000000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立审判员  樊军审判员  严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