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振奇与陈会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陈振奇(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会存,农民。原告陈振奇(夺)与被告陈会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陈振奇(夺)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陈振奇(夺)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陈振奇(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奇(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振奇(夺)承担。审判员张新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张立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