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孝宾、宁红、胡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孝宾,宁红,胡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963027-8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孝宾。被告宁红。被告胡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孝宾、宁红、胡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绪君审 判 员 刘红阳人民陪审员 刘爱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范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