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学权、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学权,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427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0657121-5。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洪,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庙信用社主任。被告李学权。被告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学权、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秀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