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学权、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学权,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427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0657121-5。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洪,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庙信用社主任。被告李学权。被告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学权、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秀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