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伟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陈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智,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陈伟,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三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皓代理审判员 林万福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忠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