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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伟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陈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智,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陈伟,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三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皓代理审判员  林万福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忠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