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焦某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靳某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洪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