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沈玉英与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沈玉英。被执行人: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州申请执行人沈玉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新凤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经本院审查认为,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凤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中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凤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