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沈玉英与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沈玉英。被执行人: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州申请执行人沈玉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新凤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经本院审查认为,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凤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中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凤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