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雄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 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