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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荣忠与上海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忠,上海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张荣忠。委托代理人余海龙,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程兆珠,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詠梅,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东涛,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荣忠诉被告上海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上海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6月15日和8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忠的委托代理人余海龙,被告上海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詠梅、毛东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荣忠诉称:原告为自己的女儿张怀予(曾用名张黛琳)能够顺利通过雅思考试,于2013年3月17日与被告签订了《雅思IELTS6.5分签约保过班协议》,并于当日支付了91,800元培训费。之后被告为原告的女儿安排了三位英语教师授课,但是课程没上几节就不见授课教师踪影,几经了解原告才得知因为被告拖欠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以致无法继续为原��女儿授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双方于2013年3月17日签订的《雅思IELTS6.5分签约保过班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学费91,800元。被告上海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是考试技巧咨询合同,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专门为被培训人聘请了英国留学生提供一对一服务,培训时间自2013年3月24日至6月28日,共183学时。自5月21日开始,原告女儿无故旷课,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告行为构成违约,不需要退还原告所交的咨询服务费。况且我方为履行合同,已经支付给培训教师82,350元,故该合同的实际成本已产生,原告要求退还咨询费缺乏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雅思IELTS6.5���签约保过班协议》一份,双方约定:通过被告的咨询培训服务,原告子女获得在雅思IELTS考试中高于或等于6.5分的成绩;为保证学习效果,原告子女必须严格按照被告既定学习计划进行,不得无故旷课和中途放弃,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必须遵守以下约定:旷课课次不超过总课时的10%,作业不完成不超过总作业量的10%,作业严重不达标不超过总作业量的10%,如果不能满足规定课次数,属原告单方面违约,签署的协议不再生效,同时被告不承担退费责任;原告子女拒不参加被告安排的模拟考试,视为违反或拒不执行教学计划的行为(原告单方面毁约);学校保有对已公开课程调整的权利;原告签订此协议,被告不再接受原告任何理由的单方面毁约;若原告子女不能遵守双方按照约定的课程计划安排,因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学习计划进行学习的,视为违约,被告有权解除本次协议并不退还任何费用。2013年3月17日,双方签订《雅思IELTS签约保过班培训学员课程安排确认函》,双方确认:学员姓名为张怀予(曾用名张黛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课程名称为雅思保6.5分一对一走读班,培训时段2013年3月20日至8月31日,培训总课次90次,每次2小时,共180课时,具体课程参见学员课程表;学费91,800元。同日,原告支付被告学费91,800元。嗣后,被告向张怀予提供《雅思一对一咨询服务时间安排表》一份,并经张怀予签字确认,被告为张怀予开设雅思阅读、雅思写作、雅思听力、雅思口语四门课程,培训时间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共计183课时。之后,双方因故未按约履行培训协议。张怀予于2013年5月14日与上海环球雅思培训学校签订相关的培训课程协议。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关于退还��费事宜未果,遂涉讼。以上事实,有雅思IELTS6.5分签约保过班协议、雅思IELTS签约保过班培训学员课程安排确认函、POS签购单、环球雅思课程协议、在读证明、证人证言、雅思一对一咨询服务时间安排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于2013年3月17日签订的《雅思IELTS6.5分签约保过班协议》、《雅思IELTS签约保过班培训学员课程安排确认函》约定了终止期限,自该期限届满时协议失效,故原告无须再主张解除上述协议。虽然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已失效,但对该协议在有效期内有否完全履行,原告仍有权提起诉讼予以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张怀予授课的教师到底为何人。原告认为被告安排了张岚、钱春梅、颜筱丽三名教师为张怀予授课,为此原告提供了三名教师的证人证言,��申请其中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被告则认为其聘请了王星星一名教师为张怀予授课,并提供了兼职教师合同、付款明细、收条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为张怀予开设了雅思阅读、雅思写作、雅思听力、雅思口语四门课程,仅安排一名教师为其上课,这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再则被告未提供兼职教师合同的原件,故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加之被告提供的付款明细的钱款支付方并非被告,难以证明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综合以上几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更具优势性,故本院采纳原告的意见,认定张怀予的授课教师为张岚、钱春梅、颜筱丽。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何时终止履行。原告认为被告为张怀予授课至2013年5月4日,共计课时43小时,之后因无授课教师上课,故协议终止履行。被告认为张怀予于2013年5月21日课间要求开空调,因未满足其要求而擅自离开,之后一直未来上课,故协议于2013年5月21日终止履行。本院认为,关于协议终止履行的时间节点,双方各执一词。然被告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的每次出勤予以记录,并经学员本人确认,因此关于协议终止履行的时间节点及已授课时数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因被告举证不能,故本院采纳原告的意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协议于2013年5月4日终止履行,已授课时为43小时。本案争议焦点之三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学费。原告认为系被告未支付授课教师薪资致使协议无法履行,被告违约,故应当退还学费。被告认为系原告擅自旷课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因旷课数超过总课时的10%,系原告违约,故被告不予退还学费。如前所述,本院认定张怀予的授课教师为张岚、钱春梅、颜筱丽,而并非王星星,故对于王星星自行记录的教学日志,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三位教师的证人证言,本院确认系被告无法支付教师薪资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故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原告要求退还学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之四被告应退还学费几何。双方签订的课程安排确认函上约定具体课程参见学员课程表,而课程表经张怀予与被告双方的签字盖章确认,本院认定该课程表具有证明效力。原告否认该课程表上的签字系张怀予所签,但未提供进一步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课程表显示,被告为张怀予安排的培训时段为183课时。张怀予已授课时为43小时,故剩余课时为140小时。原告已预付学费91,800元,扣除已经授课的课时,被告应退还原告学费70,229.5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荣忠学费70,229.51元;二、驳回原告张荣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张荣忠负担539元(已付),被告上海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伟勇审 判 员  康晓莉人民陪审员  胡菊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惠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