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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世刚与赵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刚,赵云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张世刚,农民。被告赵云龙,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刚诉被告赵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赵云龙并不在沽源县小河子乡小河子村居住,现住址不详,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义兵审判员  王海河审判员  刘继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