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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087、01088、0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义玲、方勇等与陈景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玲,方勇,方奇,陈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87、01088、01089-1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玲,女,194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方勇,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方奇,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陈景胜,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六执监字第00018、00019、000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义玲、方勇、方奇分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景胜民间借贷案的(2012)霍民二初字第00590、00591、00589号民事判决,指定本院执行。霍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于2012年9月5日分别作出(2012)霍民二初字第00590、00591、00589号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陈景胜在霍山县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金款合计175万元;此后在执行过程中又作出(2013)霍执字第155-2、156-2、157-2号执行裁定书以及(2013)霍执字第155-3、156-3、1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陈景胜在霍山县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金款175万元。期间,霍山县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致函霍山县人民法院称陈景胜在该公司全部定金款260万元已转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满,李志满亦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该执行异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六民二终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霍山县人民法院驳回李志满执行异议之诉讼请求。据此,被执行人陈景胜在霍山县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定金款应当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景胜在霍山县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定金款1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宣圣文审 判 员  王杰敏代理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