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执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新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0226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正阳路。法定代表人:孙立子,理事长。被执行人:田新红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本院在执行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新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新红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民一初字第0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兴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