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321部队与被告孙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360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321部队。负责人尚兴。委托代理人马薇。被告孙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321部队与被告黄诚、张晓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