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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321部队与被告孙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360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321部队。负责人尚兴。委托代理人马薇。被告孙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321部队与被告黄诚、张晓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