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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邓小丽与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丽,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邓小丽,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纯建,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41。法定代表人钟勇。委托代理人何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元,由原告邓小丽负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