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信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武汉信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74-1号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瑞,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信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信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武汉信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夹着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合经开国用(2012)第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坐落: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南、莲花路西、权证字号:合经开国用(2012)第068号,土地面积:95807.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戚冠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