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贾海龙与赵志强、史天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龙,赵志强,史天成,钱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贾海龙,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代江涛,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丹,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强,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史天成,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委托代理人王颖伟,山西普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辉,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王颖伟,山西普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龙与被告赵志强、被告史天成、被告钱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贾海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贾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贾海龙承担。审 判 长 吉 莉人民陪审员 杜国清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贾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