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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离婚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锦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39210.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x已给付4800元。余款34410.12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于2015年9月6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赵新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