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237号原告任某某。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大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