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康建华与曹继平、李宏亮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华,曹继平,李宏亮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康建华,男,1965年2月19日生,蒙古族,个体,内蒙古人.被告:曹继平,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个体,洮南市人.被告:李宏亮,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万宝镇三街。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康建华诉被告曹继平、李宏亮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