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应海、杨多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应海,杨多兵,杨万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918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士斌,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应海,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杨多兵,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杨万领,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应海、杨多兵、杨万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方其乐代理审判员 鲁 昂人民陪审员 江多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安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