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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082号原告付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8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行使,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