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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夏君与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临江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君,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临江苑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62号原告夏君,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临江苑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都市花园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8696-7。代表人刘润生,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临江苑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君与被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临江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君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君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紫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