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甲、陈宝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甲,陈宝光,陈爱华,陈某乙,陈志强,叶某某,叶宾,林爱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335号原告林某某,男,199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理人陈水仙,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原告林某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陈声梁,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婷婷,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甲,男,200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理人陈宝光,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被告陈某甲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陈爱华,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被告陈某甲的母亲。被告陈宝光,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爱华,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某乙,男,199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理人陈志强,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被告陈某乙的父亲。被告陈志强,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叶某某,男,199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理人叶宾,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告叶某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林爱团,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被告叶某某的母亲。被告叶宾,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爱团,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宝光、陈爱华、陈某乙、陈志强、叶某某、叶宾、林爱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以与部分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棋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爱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