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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腊梅与唐泽平、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81号原告王腊梅。委托代理人龙骧,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泽平。被告周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腊梅诉被告唐泽平、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腊梅、被告唐泽平、周忠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原告王腊梅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